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批转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广州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细则》的通知
(穗建筑[2010]606号)
各有关单位: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重新修订了《广州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细则》。经我委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细则由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解释,执行中发现问题的,请和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联系。原《关于批转<广州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细则>的通知》(穗建筑[2002]265号)同时停止执行。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广州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提高评标质量,根据《广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评标专家的资料核准、个人档案的建立、年度考核、使用管理由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下称交易中心)。
第三条 交易中心不定期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对评标专家进行动态考核,年度考核等级分优秀、胜任、不胜任(考核标准详见附表),考核情况存入个人档案,作为续聘和解聘的依据。
第四条 交易中心建立单项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制度。每项工程评标专家的评标情况,由交易中心评标见证人员收集相关方反映后,填写“评标专家考核表”,评标结束后,存入专家个人档案。
第五条 评标专家及所在单位有责任支持和配合评标工作。评标专家应保持和交易中心的联络,当接到评标通知时应积极参加。若在近期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工作,应提前向交易中心办理请假。未请假而连续五次不能参加评标、或者五次通知联系不上者,视为自动放弃评标专家的资格。
专家库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专家如有违反以上规定者,应及时将情况转入专家个人档案。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重视评标工作,已承诺参加评标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本次评标工作,必须在评标集合时间前二小时向交易中心请假,如因此影响评标进程者,停止半年评标资格。
第七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遵纪守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评标资格,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