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废弃物运输的通知
(穗建筑[2010]74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建筑废弃物排放和运输秩序专项整治的通告》(穗府[2010]3号)精神,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在广州市余泥政务网(网址: http://www.gzyuni.gov.cn)公布了从事建筑废弃物合法运输公司名单(以下简称公布名单)。我委结合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市场的实际,为规范建筑废弃物运输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建筑废弃物排放作业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在公布名单范围内选择委托建筑废弃物运输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委托公布名单范围外的运输公司。
二、建设单位承担建筑废弃物排放作业监管总责,发包建设工程时,应当依据《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有关规定安排建筑废弃物排放费用,保障建筑废弃物运输公司的合法利益。
三、施工单位承担建筑废弃物排放作业的具体责任,按照本通知第一条实施建筑废弃物排放工程分包;建设单位对建筑废弃物排放工程单独发包的,施工单位应当核查建筑物废弃运输公司是否属于公布名单范围,并及时与运输公司签订管理协议。发现不属于公布名单范围的运输公司的,应当向监管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监理单位为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的安全监管责任人,承担建筑废弃物装载作业的安全监管责任,应将在建设工程中委托公布名单范围建筑废弃物运输公司纳入监理工作范围。发现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装载作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理单位应立即督促纠正;施工单位、建筑废弃物运输公司拒绝执行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广州市余泥排放所。
五、对于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签订建筑废弃物运输公司委托合同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核查运输公司是否属于公布名单范围。委托了公布名单范围外运输公司的,应立即纠正,同时报告广州市余泥排放所。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建筑废弃排放作业的建设工程加强抽查,发现建设工程在公布名单范围外委托建筑废弃物运输公司的,对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不良行为记录2次以上的,暂停受理投标报名3个月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