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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11〕104号)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房管局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工作,根据《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津政发〔2011〕12号),我局研究制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审核
  (一)已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申请人
  “三种补贴”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取得“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验证更换资格证明。
  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程序,按照《关于调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1〕38号)规定执行。
  已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换证申请。
  1、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须为《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注明的申请人,申请时须携带以下要件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审核表》,编码规则见附件2):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原件);
  (3)本人、配偶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的,还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连续缴存证明(原件)。
  因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申请的,申请人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申请手续,被委托人须持本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的委托书(附件3)。
  2、审核
  区房管局在5日内完成审核换证工作。对“三种补贴”资格证明有效的,且尚未领取租房补贴或房屋租赁备案到期后未再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在其《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开具《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附件4,以下简称《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同时收回申请人所持的资格证明原件。房屋租赁备案期限以申请人领取租房补贴时最新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记载的期限为准。家庭人口依租房补贴人口认定,由区房管局在《申请审核表》上填写。《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标注项目出租完毕或开具之日一年以上,《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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