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登记选房程序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11〕105号)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房管局,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登记选房工作,根据《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津政发〔2011〕12号),我局研究制定了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登记选房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登记选房程序
一、项目公告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具备租赁条件后,项目公告(附件1)经市国土房管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审核,由经营单位发布。公告内容包括:租赁对象、受理登记时间、地点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登记
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以下简称《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原件,到项目公告指定地点登记。
因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登记的,申请人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登记手续,被委托人须持本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的委托书(附件2)。
经营单位查验原件,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原件,按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类,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类,其他符合条件类,分别进行登记。符合承租一室户型房屋条件的申请人只能承租一室户型房屋,符合承租二室户型房屋条件的申请人可承租一室或二室户型房屋。经营单位根据《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中注明的申请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户型标准,与申请人确认承租户型,并开具《公共租赁住房登记确认单》(附件3,分为一室户型和二室户型,以下简称《登记确认单》)。属于同类别的申请人,经营单位须按照一室户型、二室户型分别登记。登记时,在经营单位组织下,可采取抽签、抓阄等方式确定申请人参加摇号活动人选,具体人选数量由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项目公告的登记截止时限前,申请人可撤销登记申请,并交回《登记确认单》,经营单位退还申请人《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原件;项目登记截止时限后,申请人不得撤销登记申请,直接进入选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