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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等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日)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等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11〕96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有关规定,经调查测算,现就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的调整及拨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凡申请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根据项目坐落区域,适用相应的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各区域监管比例如下:
  (一)中心城区(包括: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以及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外环线以内区域)新建商品住宅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为33%,新建商品非住宅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为28%;
  (二)环城四区(包括: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外环线以外区域)以及滨海新区(包括:塘沽、汉沽、大港功能区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天津港保税区、滨海高新区、东疆港保税区、中新天津生态城、滨海旅游区、临港工业区、中心商务区、天津港)新建商品住宅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为38%,新建商品非住宅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为34%;
  (三)其他区县(包括: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新建商品住宅和非住宅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均为41%。
  本通知执行前已受理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申请的,其预售资金仍按原监管比例执行。
  二、新建商品房项目主体结构封顶后,经核算,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比例内的资金不能满足后续建设需要且无补救措施的,资金监管机构可以从监管比例外的资金中提取相应资金,补足后续建设资金的需要。
  三、新建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相关费用已支付完毕且无后续合同追加、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仍有余额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资金监管机构审核,在留存该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10%的资金后,可以提取其余资金。
  四、本通知自2011年3月15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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