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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要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批后核查制度,建立建设用地“批、供、用、补、查”综合监管平台,重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土地审批及土地征收、项目用地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切实防止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现象的发生。
  (三)建立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机制。各地要建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联动机制,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的共同责任,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司法、公安以及监察、规划、建设、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和案件调查相互协助配合制度,互通信息,加强协作,形成执法合力,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效率,及时呈报建设项目用地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后,要切实优化审查程序,严格控制内部运转时间,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上报工作,做到既要严格把关、规范管理,又要缩短周期、提高效率,保障各项建设依法及时用地。
  (二)要完善重点建设项目、对口援疆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用地报批机制,建立建设用地审批快速通道,实行专窗受理、专人服务、限时审批,加快审批进度。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三)建设用地通过预审后,各地应抓紧完成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等工作,及时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建设用地预审批准文件不能作为项目开工依据,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不得占地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按违法用地处理。
  (四)加强建设用地申请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一律按批次报批,经批准后再按规定供地。
  四、加强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牧民长远生计有保障
  (一)加强对征地实施的监督管理。依照法律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被征地农牧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牧民纳入社会保障等方面工作负总责。市、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实行“两公告一登记”,保障被征地农牧民的知情权,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依法征收土地;要定期检查征地补偿安置、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和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加快征地进度,确保建设项目及时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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