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要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批后核查制度,建立建设用地“批、供、用、补、查”综合监管平台,重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土地审批及土地征收、项目用地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切实防止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现象的发生。
(三)建立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机制。各地要建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联动机制,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的共同责任,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司法、公安以及监察、规划、建设、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和案件调查相互协助配合制度,互通信息,加强协作,形成执法合力,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效率,及时呈报建设项目用地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后,要切实优化审查程序,严格控制内部运转时间,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上报工作,做到既要严格把关、规范管理,又要缩短周期、提高效率,保障各项建设依法及时用地。
(二)要完善重点建设项目、对口援疆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用地报批机制,建立建设用地审批快速通道,实行专窗受理、专人服务、限时审批,加快审批进度。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三)建设用地通过预审后,各地应抓紧完成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等工作,及时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建设用地预审批准文件不能作为项目开工依据,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不得占地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按违法用地处理。
(四)加强建设用地申请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一律按批次报批,经批准后再按规定供地。
四、加强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牧民长远生计有保障
(一)加强对征地实施的监督管理。依照法律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被征地农牧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牧民纳入社会保障等方面工作负总责。市、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实行“两公告一登记”,保障被征地农牧民的知情权,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依法征收土地;要定期检查征地补偿安置、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和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加快征地进度,确保建设项目及时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