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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中央对新疆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特别是新一轮对口援疆工作的全面启动,我区一大批能源、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重点项目陆续开工建设,安居富民、定居兴牧等重大民生工程相继上马,各地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大幅度增加,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在保障建设项目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区不按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办事,存在未批先用、未报即用等违法违规用地问题;个别地区没有及时向被征地农牧民公开征地事项,征地补偿不到位,甚至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损害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保障国家及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维护被征地农牧民权益,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指导作用,切实保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口援疆项目和民生工程用地
  (一)各级人民政府在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统筹各业各类用地,合理安排用地指标,优先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口援疆项目和民生工程用地,及时申报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
  (二)按照有关规定,各地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自治区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确需增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由各地州市及时向自治区申请追加指标。
  (三)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建设用地有效利用,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对已批准、未完成土地征收的,要尽快完成征收补偿工作;对已完成土地征收和前期土地开发,但项目不落实的,应及时调整,优先考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口援疆项目和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对取得土地后满两年未动工的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处置,促其尽快利用。
  二、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促进合法合规用地
  (一)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完善违法行为发现和查处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动态巡查、举报等制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及时纠正和查处以预审代审批、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方式变相开工建设等未批先用、未报即用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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