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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


  (二)各地可以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降低社会资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融资成本,引导社会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均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积极争取中央加大对我省公共租赁住房的补助力度。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省级财政加大对财政困难市、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补助。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安排一定的以奖代补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

  (四)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在底层配建商业店铺,用于出租出售。具体配建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采用划拨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配建的商业店铺按市场价出售,出售时其分摊的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方式确权给购买者。出租出售收入用于弥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

  (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承租人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租赁租金。

  (六)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涉及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落实用地指标,并及时办理报批手续,确保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采取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七)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降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全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省人民政府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情况进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县、市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情况进行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市、县人民政府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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