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参与直接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5.督促直接监管企业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二十四)工商行政管理局
1.对企业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或者公共安全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对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或前置批准条件的,不予核准登记;
2.监督管理消防产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
3.对有关部门撤销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督促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查处无照非法生产经营、超越登记范围生产经营的行为;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5.组织广告从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广告活动。
(二十五)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权限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权限内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4.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负责权限内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
(二十六)广播电影电视局
1.监督指导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活动。
(二十七)体育局
1.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督促体育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规模较大的重要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3.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监督指导信鸽放飞有关安全工作,组织信鸽放飞时遵守机场净空保护有关规定;
5.组织制定体育比赛活动应急预案,开展有关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八)旅游局
1.拟订旅游安全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2.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完善游览区的安全设施,做好特种、惊险游乐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旅游交通安全,查处违反旅游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
4.负责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九)粮食局
1.指导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所属粮库、粮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指导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设备安全技术措施;
3.指导行业粮食熏蒸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1.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重要法规草案;
2.负责有关安全生产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承办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决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三十一)气象局
1.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
2.负责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安全防御工作,负责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管理;负责防雷装置图纸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资质管理和升放无人驾驶气球、系留气球的审批和安全检查,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人员培训和事故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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