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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2.监督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和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指导水利水电工程设施、防洪设施、水库大坝及重点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按规定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3.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职责范围内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5.监督指导水利系统从业人员和渔业船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6.监督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渔业船舶作业和渔港水域渔业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十七)农业厅
  1.指导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监督管理农机安全,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指导农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3.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十八)商务厅
  1.协助指导商贸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境内投资主体境外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九)文化厅
  1.负责指导、督促本行业从业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等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2.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监督拟开办文化娱乐场所接受相应的安全审查,不得批准未通过相关部门安全审查的拟开办文化娱乐场所。配合有关部门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文化娱乐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3.负责监督检查文艺演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文物修缮及文物保护范围内工程施工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5.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区文化建设、乡镇文化馆和村文化室建设等范畴,统一安排、统一实施,配合开展安全生产和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活动。
  (二十)卫生厅
  1.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指导协调重大伤亡事故医疗救护,参与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职业病统计工作;
  2.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督促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易燃易爆品、剧毒物品、麻醉品和用电、消防等方面的安全;
  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监督拟开办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相应的安全审查,不得批准未通过相关部门安全审查的拟开办医疗卫生机构;配合有关部门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4.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工作。
  (二十一)畜牧厅
  1.指导畜牧相关环节产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畜牧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指导草原防火和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二)林业厅
  1.指导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森林防疫、防火工作,制定森林防疫、防火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森林防疫、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督促直接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2.督促直接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对直接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直接监管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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