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导督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履行职责,依法查处非法采矿、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破坏性采矿等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注销关闭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
2.监督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3.监督指导地质勘探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地质勘查项目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环境保护厅
1.监督指导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停产及停产情况,监督管理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2.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3.指导协调各地环保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事故次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四)住房城乡建设厅
1.负责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拟订建设安全生产有关政策、规章制度、标准并监督执行,查处建设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监督管理城市供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监督管理房产、物业管理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监督指导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监管;
3.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建筑场内机动车辆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4.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
5.监督指导各地建设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涉及建筑工程消防、危险物品生产和储存、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相关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6.监督指导各地规划部门负责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组织对城市防火、防道路交通事故、防爆、抗震、防洪、防范自然灾害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等安全要求进行审查。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安全评估,对不符合城镇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保障城市消防站等安全基础设施的规划、选址;
7.负责指导各地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有关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交通运输厅
1.监督指导公路、水路和城镇公共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和城镇公共交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2.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指导各地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3.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组织有关部门对公路建设工程设计进行安全审查;
4.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指导各地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负责对公路危险路段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的治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治理改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5.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运输安全违法行为,监督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经营者按规定在营运车辆上安装使用定位监控系统,会同有关部门建设道路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并监控和管理。负责客运站、货运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危险品道路、水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7.指导监督车辆维修、驾驶员培训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8.监督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采取措施解决挂靠车辆安全管理问题;
9.承担全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六)水利厅
1.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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