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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五)科技厅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自治区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自治区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支持、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六)公安厅
  1.负责监督管理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指导、督促各地做好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等工作;
  2.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理道路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3.负责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负责牵头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负责民用枪支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监督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施监管;
  5.监督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对焰火晚会、灯会和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6.承担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全区油气田及输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7.监督指导各地公安机关承担的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开展统计分析;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指导各地公安机关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
  (七)监察厅
  1.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2.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3.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八)民政厅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区建设、文明社区和文明村镇评选等范畴,统一安排、统一实施,督促、指导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社区安全建设工作;
  2.协助做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和事故死亡人员殡葬监督管理工作;
  3.监督指导民政福利机构、救助站、福利院和殡葬设施、设备、场所等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司法厅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劳动者和受到事故伤害、职业病危害的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
  2.指导监狱、劳动教养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十)财政厅
  1.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2.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征缴和使用。
  (十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纳入农民工培训教育内容,并组织实施;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职业资格、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评比表彰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3.监督指导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查处未将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列入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
  4.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负责事故善后工作,保障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组织开展预防工伤事故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5.负责查处损害女工劳动健康和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
  6.监督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十二)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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