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单位分管其它工作的副职具体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分管工作中,安排、检查、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落实事故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工作,督促责任部门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职责。
(二)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单位共同的安全生产职责。
1.制定实施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划、制度和管理办法,制定实施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2.了解掌握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向分管副主席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重大问题或涉及范围较大的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及时通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3.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实施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
4.建立危险源、危害辨识监控制度,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有效监控,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不断提高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
5.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建设安全文化,普及安全知识,营造安全氛围,努力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技能;
6.负责直接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所主办的各类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7.职责范围内的单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并及时派员赶赴现场,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通过验收;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及时处理举报内容;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加大联合执法工作力度,各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互通情况。
五、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1.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规制度,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2.承担自治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拟定并监督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范;
4.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的核发和管理,拟定并监督实施有关的安全生产政策、制度和规范,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5.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负责组织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7.指导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依法组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8.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组织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9.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