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新政发〔2011〕1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已经2010年11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保障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规划,并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进行地方立法或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科学配置人员编制,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并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六)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八)部署、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单位;
(九)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安全常识,强化安全意识;
(十)建立和完善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十一)接到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十二)组织重大事故调查,作出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安全生产职责
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把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一)自治区主席是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自治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1.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主持召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和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席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促各位副主席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督促有关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
(二)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协助自治区主席做好全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