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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甸满族自治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甸满族自治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宽政办发〔2011〕6号)


宽甸镇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宽甸满族自治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宽甸满族自治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县工矿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高城镇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和省、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县工矿棚户区改造步伐,着力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把宽甸矿棚户区改造与推动城镇化建设相结合;与完善城镇功能、提高城镇综合竞争力相结合;与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相结合,举全县之力实施好宽甸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2011年县政府将宽甸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城镇重点工程统筹实施,相关部门负责宽甸矿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制定、项目确定、规划编制、检查指导等工作。宽甸矿棚户区改造以政府为主导,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将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综合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相结合,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宽甸矿棚户区改造工程。
  (二)统一规划,综合配套。
  宽甸矿棚户区改造必须纳入宽甸城镇总体规划中,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发展规划相衔接。
  (三)封闭运作,政策扶持。
  宽甸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和资金全部实行封闭运作,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国家、省、市政府的项目扶持资金和国开行的项目贴息贷款资金要专项用于项目建设。
  (四)以人为本,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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