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本辖区内地名普查实地调查及资料审核、汇总、数据录入上报等工作。
4、民政局职责。
负责全县乡镇政府驻地地名普查;行政区域、烈士纪念地、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调查登记;完成地名普查成果统计、复核、审查、汇总等工作,并将普查数据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拷贝后逐级上报;地名普查成果开发应用等。
5、交通局职责。
负责提供我县区域内交通运输设施(公路、车站、停车场、港口)等地名资料。
6、水利局职责。
负责提供全县水利设施(机井、池塘、水库、水渠、堤坝、河流、水电站)等地名资料。
7、林业局职责。
负责提供全县与林业有关(林场、木材站、及国有林地)等地名资料。
8、档案局职责。
负责提供全县的有关地名档案等相关资料,并收录地名普查有关成果。
9、发改局职责。
负责提供全县基本单位调查的信息资料、统计汇总等。
10、教育局职责。
负责提供全县各类学校等名称调查登记和相关资料。
11、公安局职责。
负责提供全县人口情况等信息资料。
12、住建局职责。
负责全县有关用图、城建档案地名名称、建筑物、广场、体育场、公园等名称资料的收集汇总。
13、卫生局职责。
负责全县重点卫生设施等名称调查登记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
14、旅游局职责。
负责全县风景区等地名资料的收集汇总。
15、工商局职责。
负责提供有关企业单位名称等相关资料。
16、质监局职责。
负责提供有关机构编码等相关资料。
17、供电局职责。
负责提供全县供电所、站等相关资料。
18、经信局职责。
负责提供全县厂矿企业名称等相关资料。
国、省、市驻宽单位及县直其它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地名普查办公室开展工作。
六、普查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村(居)委会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责成专人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填报工作,调查登记要严谨、细致、准确无误,并及时上报县地名普查办。
(二)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要相互沟通,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调查和漏查现象发生。各成员单位要明确相关职能并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向乡镇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提供本单位有关地名普查的信息资料。
(三)实行普查成果逐级验收,县对乡镇普查成果进行验收,乡镇对村(居)委会普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汇总,形成文本资料和电子文档一并上报。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各乡镇、各相关单位的普查结果必须报分管领导审批。工作要认真仔细,防止遗漏、重复登记,确保信息采集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