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甸满族自治县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宽政办发〔20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灌水特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宽甸满族自治县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宽甸满族自治县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的通知》(国办〔2009〕58号)以及省、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有关文件要求和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
在第一次地名普查、地名补查与资料更新成果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全面查清我县行政区域内主要地名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重要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主要地名要设置地名标志;建立地名信息数据库,进一步提升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普查范围
此次地名普查涉及到的地名共10个大类、38个子类。
(一)行政区域(县、乡、镇)名称;
(二)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名称;
(三)居民点(村〈居〉民组、自然村屯)名称;
(四)交通运输设施(港口、公路、航空港、街路、车站、停车场)名称;
(五)水利、电力设施(水库、发电站)名称;
(六)纪念地、旅游景点(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区、纪念地、遗址)名称;
(七)单位(党政机关〈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等)名称;
(八)建筑物(房屋〈有地名意义大型建筑物〉、亭、台、碑、塔、广场)名称;
(九)陆地地形(山峰、峻岭、沟壑)名称;
(十)河流、岛屿名称。
三、普查方法
依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规程》,立足现有基础资料,着力查缺补漏。各乡镇要按照普查范围和标准,采取自下而上、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方法,将所辖区域内的地名资料进行普查登记、审核、汇总、数据录入,并上报县地名普查办公室。县直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地名的普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