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
行为
| 法律责任
| 行为分类
| 情节和后果
| 处罚幅度
| 并罚
内容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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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违法有关放射性管理制度的
| 10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迹、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第(一)项
| 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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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造尾矿库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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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严重,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 处以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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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第(二)项
| 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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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造成经济损失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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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严重,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 处以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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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第(三)项
| 不按照规定的方法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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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造成经济损失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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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严重,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 处以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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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第(四)项
| 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量小活度低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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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量大活度低的
| 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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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量小活度低的
| 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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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量大活度低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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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行为
| 法律责任
| 行为分类
| 情节和后果
| 处罚幅度
| 并罚
内容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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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停产,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 逾期不改正的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限期改正为处罚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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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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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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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一)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二)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三)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逾期不改正的
| 第一次处罚
| 暂扣许可证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为处罚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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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以上处罚
| 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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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 逾期不改正的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为处罚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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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中情形的
|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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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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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行为
| 法律责任
| 行为分类
| 情节和后果
| 处罚幅度
| 并罚
内容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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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二)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三)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四)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 逾期不改正的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5万元罚款
| 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为处罚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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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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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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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I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 逾期不改正的
| 第(一)项
| 属4类或5类放射源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为处罚前置条件
| |
属3类放射源的
|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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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1、2类放射源的
|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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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
| 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
| 处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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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 逾期不改正的
| 属5类放射源或3类射线装置或未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志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为处罚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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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4类放射源或2类射线装置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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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3类放射源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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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2类放射源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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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1类放射源或1类射线装置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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