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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十三、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类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

内容

备注

(五十七)违反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9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转移1吨以下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转移1吨以上10吨以下的

处5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转移10吨以上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9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执行危险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同法律责任第92项

条款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抵触。直接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细化标准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

内容

备注

 

94.《危险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申请、填写联单的:(二)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三)未按规定限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四)不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一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同法律责任第92项

条款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抵触。直接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细化标准

 

95.《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四)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的危险污染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

同法律责任第92项

直接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

内容

备注

(五十八)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9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撤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一)项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七)、(八)项

混合量1吨以内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混合量1-5吨的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混合量5吨以上的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九)项

载运500克以内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载运500-5000克以内的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载运5000克以上的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项

容量30立方米以内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容量30-100立方米的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容量100立方米以上的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一)项

尚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一般环境污染的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环境污染以上的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

内容

备注

  

违反第(十二)项

丢弃、遗撒1吨以内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丢弃、遗撒1吨以上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97.《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一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

逾期不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为处罚前置条件

 

二级医疗卫生机构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

内容

备注

 

9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

逾期不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为处罚前置条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级医疗卫生机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

逾期不改正的

处1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为处罚前置条件,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

内容

备注

 

9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

逾期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为处罚前置条件,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级医疗卫生机构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0.《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逾期不改正的

处1千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为处罚前置条件

 

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从重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

内容

备注

 

10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0.5万元的

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0.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六十)违反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102.《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一)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三)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五)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六)未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同法律责任第96项

直接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

内容

备注

(六十一)违反电子废物管理规定的

103.《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 (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 (二)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三)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四)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五)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六)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

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整改

 

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4.《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二)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三)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分别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同法律责任第91项

第(二)、(三)项直接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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