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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

内容

备注

(四十三)不按规定制定或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7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且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且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四)造成水污染事故

7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行的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十五)造成大气污染事故

8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

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以下计算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气污染事故的

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五十以下计算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十六)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

8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一般环境事件(IV)及以下事件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环境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较大环境事件(III)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重大环境事件(II)

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

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十七)造成辐射事故

8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般环境事件(IV)及以下事件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大环境事件(III)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重大环境事件(II)

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

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四十八)废弃危险化学品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83.《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法律责任第81项

直接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第八十二条的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


  十一、在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违法建设类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行为分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

内容

备注

(四十九)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对水体严重污染、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8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主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从轻

项目未建成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般

项目已建成仅排放生活污水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项目已建成排放工业废水或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从轻

排放污染物项目未建成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排放污染物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排放污染物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并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从轻

项目未建成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并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当事人再犯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1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十)在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8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贮存、处置或填埋能力为1000立方米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贮存、处置或填埋能力为1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贮存、处置或填埋能力为5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贮存、处置或填埋能力为10000立方米以上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

 

8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

一般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整顿

从重

当时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经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一般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当时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行为分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

内容

备注

(五十二)违法向水体排放、清洗、倾倒、输送、存贮有毒有害废水或其他废弃物

8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三)、(六)项的

Ⅳ、Ⅴ类水域

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1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保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保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Ⅲ类水域

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Ⅰ、Ⅱ类水域和埋入地下的

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一)、(四)、(八)、项的

Ⅳ、Ⅴ类水域

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Ⅲ类水域

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Ⅰ、Ⅱ类水域和埋入地下的

 

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五)、(七)、项的

Ⅳ、Ⅴ类水域

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Ⅲ类水域

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Ⅰ、Ⅱ类水域和埋入地下的

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三)未采取防范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

8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炭、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炭、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警告或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四)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

8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气体的;(二)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第(一)项

排放粉尘、恶臭气体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排放其他含有毒物质气体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项

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项

散发粉尘物质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项

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800平方米以下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营业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五)违反规定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及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9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违反第一款

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焚烧其他产生的有毒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

2次以上违法被处罚的;多次被投诉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持续时间较长的;对周边大气环境或群众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等

处200元以下罚款

(五十六)违反规定贮存、处置、转移、运输固体废物

9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弃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七)未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在前款第一款、第八款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三)、(四)、(五)、(六)、(七)项

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项

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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