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
行为
| 法律责任
| 情节和后果
| 处罚幅度
| 并罚
内容
| 备注
|
(三十八)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 5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攻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或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当事人再犯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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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E.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F.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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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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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再犯的
|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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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E.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F.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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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同法律责任第59项
| 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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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为处罚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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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再犯的
|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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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E.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F.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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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行为
| 法律责任
| 情节和后果
| 处罚幅度
| 并罚
内容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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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可处5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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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再犯的
| 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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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E.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F.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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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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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 拒不改正的
|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经营许可证件
| 警告。责令改正为处罚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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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E.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F.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由原发证部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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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行为
| 法律责任
| 情节和后果
| 处罚幅度
| 并罚
内容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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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挠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 同法律责任第6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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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申报。
(一)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申报。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时
|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并报国家环境保护部,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告其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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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再犯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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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E.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F.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处2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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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现场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但尚构不成刑事处罚的,并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同法律责任第6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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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同法律责任第6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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