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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八、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类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

内容

备注

(三十八)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5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攻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警告或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当事人再犯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E.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F.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8.6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当事人再犯的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E.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F.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59.6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同法律责任第59项

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

60.6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为处罚的前置条件

 

当事人再犯的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E.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F.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

内容

备注

 

6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可处5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当事人再犯的

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E.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F.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6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拒不改正的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经营许可证件

警告。责令改正为处罚前置条件

 

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E.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F.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由原发证部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

内容

备注

 

66.《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挠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同法律责任第62项

 

67.《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申报。

(一)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申报。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时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并报国家环境保护部,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告其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申报

 

当事人再犯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E.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F.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2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罚款

68.《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现场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但尚构不成刑事处罚的,并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法律责任第62项

 

69.《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法律责任第62项

 



  九、违反排污征收使用管理类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

内容

备注

(三十九)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

7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逾期拒不缴纳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的罚款

 

目前尚未出台配套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细则》,罚款数额没有明确规定。直接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的罚款

从重

当事人属于再犯、局部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的罚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处罚幅度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同档次

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的罚款

从重

当事人属于再犯、局部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的罚款

7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逾期拒不缴纳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的罚款

责令限期缴纳为处罚前置条件。并报经有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的罚款

从重

当事人属于再犯、局部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的罚款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

内容

备注

(四十)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

73.《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万元以下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的罚款

  

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的罚款

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3万元以上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的罚款

(四十一)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7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挪用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

逾期不改正的

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为处罚前置条件。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挪用资金数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

并处挪用资金数额2倍罚款

挪用资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并处挪用资金数额3倍罚款

75.《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逾期不改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同法律责任第74项

直接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


  十、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类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

内容

备注

(四十二)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不立即采取措施、不按规定报告

7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不按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逾期不改正的

Ⅳ、Ⅴ类源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限期改正为处罚前置条件。

 

Ⅲ类源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Ⅰ、Ⅱ类源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规定报告放射性污染事故,逾期不改正的

一般环境事件(Ⅳ)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大环境事件(Ⅲ)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重大环境事件(Ⅱ)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7.《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

处1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二级医疗卫生机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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