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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行为分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

内容

备注

(十一)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电子废弃污染防治设施、场所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5.《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一)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四)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同法律责任第23项

第(一)项:直接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第(四)项:直接适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行为分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

内容

备注

(十二)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的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而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从重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十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但没有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逾期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行为分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

内容

备注

(十四)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及联网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监测设备已安装,并与环保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但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

逾期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为处罚前置条件

 

监测设备已安装,未按照规定与环保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监测设备已安装,并已与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但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

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监测设备已安装,但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30.《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控、省控以外的其他重点污染源

可处8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

可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行为分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

内容

备注

(十七)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

31.《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三)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同法律责任第26、21、22项

  


  五、超标排污、违反限期治理制度类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

内容

备注

(十八)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限期治理规定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50%以内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至三倍罚款

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1.应按国家规定征收排污费;2.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决定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50%以上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至五倍罚款

(十九)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污限期治理;或者违反限期治理要求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向大气排污超标50%以内或烟气黑度(林格曼)2级

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治理

 

向大气排污超标50%至100%或烟气黑度(林格曼)3级

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向大气排污超标100%以上或烟气黑度(林格曼)3级以上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

内容

备注

(二十)逾期未完成环境噪声污染限期治理任务

3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十七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限期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边界噪声超标7分贝以下

有以下情节之一的,按处罚幅度的上限实施处罚;A.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B.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全部未投入使用或者长期部分未投入使用;C.多次被投诉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限期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边界噪声超标7分贝以上16分贝以下

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边界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制度类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

内容

备注

(二十一)拒报或者谎报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逾期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为处罚前置条件

 

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拒报或者谎报大气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警告或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拒报或者谎报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

3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同法律责任第36项

参照《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

(二十四)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规定第一项行为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

40.《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二)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同法律责任第39项

 

(二十七)未按规定填报、保存新化学物质备案表或者有关资料的;未申报或者未申报或者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

4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

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环境保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

(二)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三)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

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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