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拒报或者谎报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
|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为处罚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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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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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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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拒报或者谎报大气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
|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或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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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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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拒报或者谎报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
| 3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同法律责任第36项
| 参照《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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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规定第一项行为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
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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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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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
|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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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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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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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
| 40.《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二)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 同法律责任第3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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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未按规定填报、保存新化学物质备案表或者有关资料的;未申报或者未申报或者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
| 4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
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环境保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
(二)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三)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
| 从轻
|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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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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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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