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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情形

分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

内容

备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法律责任第11项

 

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列人登记表类

一般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1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生或者使用

 

较重

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众上访事态严重的

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列入报告表类

一般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众上访事态严重的

可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情形

分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

内容

备注

  

列入报告书类

一般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众上访事态严重的

可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法律责任第11项

 

1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法律责任第11项

 

14.《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

同法律责任第11项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情形

分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

内容

备注

 

15.《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获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同法律责任第11项

责令停止生或者使用

 

(三)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1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列入登记表类

逾期不改正的

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试生产。责令限期改正为处罚前置条件。

 

列入报告表类

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列入报告书类

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同法律责任第16项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情形分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

内容

备注

(四)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

1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列入登记表类

建设项目逾期未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

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为处罚前置条件

 

列入报告表类

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列入报告书类

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和脱硫装置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

小型煤矿

第(一)项违法情节

可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大、中、小型企业(含煤矿)的划分以国家统计局《统计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的规定为准

中型煤矿

可处8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大型煤矿

可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小型企业

第(二)项违法情节

可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中型企业

可处8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大、特大型企业

可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六)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正当使用或者未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罚款

从重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罚款


  三、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类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行为分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备注

(七)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列入登记表类

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警告或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列入报告表类

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列入报告书类

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行为分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

内容

备注

(八)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边界噪声超标7分贝以下

有以下情节之一的,按照处罚幅度的上限实施处罚:A.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B.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全部未投入使用或者长期部分未投入使用;C.因噪声污染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D.多次被投诉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罚款额度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8条

边界噪声超标7分贝以上16分贝以下

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边界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九)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列入登记表类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列入报告表类

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列入报告书类或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而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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