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但确有特殊困难,无法按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可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在过渡期内不给予租赁补贴。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过渡期满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县、市住房保障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强化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监管。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进行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二十一)加快租赁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各县、市应逐步建立本地联网的公共租赁住房服务信息平台,并与房地产权属登记、交易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形成完整的住房租赁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发布房源信息、提供租赁服务、实行监督管理。
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地、州人民政府(行署)负责,县、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责任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工作要纳入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实行年度考核。各县、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要接受群众监督,每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税务、国资、民政、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经济信息化、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各用工企业、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解决好职工的住房问题。
(二十四)加强监督检查。自治区将对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将向全区通报。工作不力的,任务不落实的,将约谈有关领导;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细化实施意见。各地可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地已经出台的政策性租赁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农民工公寓(集体宿舍)等政策,统一按本意见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