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各项优惠政策
(九)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面向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前提下,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面向本企业、本单位职工的公共租赁住房;企业无自有土地的,可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行政事业单位无自有用地的,可组织职工申请承租政府统一建设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新购置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在划拨用地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加大政府投入。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政府可给予贷款贴息或投资补助。房地产开发企业、社会机构、个人将符合条件的住房委托政府成立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机构向保障对象出租的,政府应按租金标准与市场租金之间的差额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助。
自治区根据财力状况对各地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予以补助,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补助。
(十一)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积极向国家争取将我区符合条件的城市纳入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鼓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政策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发放贷款。
四、依法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