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移民局关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内安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函〔2010〕112号)
十堰市、丹江口市、郧县、郧西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移民局关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内安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省移民局关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内安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内安实施规划编制和搬迁安置工作,确保“四年任务两年基本完成,三年彻底扫尾”工作目标的实现,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农村移民安置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农村移民内安必须坚持以农为本、有土安置的原则,严格控制二、三产业安置和投亲靠友安置。
(一)生产安置(费)。
1、库区相关县(市、区)负责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按照国家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分县测算人均生产安置费标准,总额包干使用。依据《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湖北省丹江口水库建设征地库区移民实施规划工作细则》规定的生产安置标准为移民调整基本口粮田的费用,由各县(市、区)测算,报十堰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生产安置费要严格专款专用,结余生产安置费的使用,必须报十堰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规定使用;征收同等数量、质量的土地支付给土地出让人的费用,各县(市、区)应保持一致。
2、库区各县(市、区)统一执行以下标准:人均1500元用于基本口粮田的整理,人均1500元用于补助移民种子、农药、化肥等生产性投入,人均500元由省掌握,统筹解决生产安置中的特殊问题。
3、农村移民出县有土安置且达到全省外迁移民生产安置标准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11号)规定的标准,由迁出地县级政府一次性划拨到迁入地县级政府,按照规定的用途,妥善安排好移民生产。
4、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投靠子女安置的农村移民,由所在县(市、区)负责认定,在完备相关手续的前提下,按照所在县(市、区)人均安置补助费标准(人均安置补助费为本县人均生产安置费的十六分之十),直接补助到户。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