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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湖北鄂东长江公路大桥收费站有关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湖北鄂东长江公路大桥收费站有关问题的批复
(鄂政函〔2010〕292号)


湖北鄂东长江公路大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鄂东长江公路大桥设站收费的请示》(鄂东大桥财〔2010〕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湖北鄂东长江公路大桥是国家高速公路网中上海至重庆(G50)、大庆至广州(G45)高速公路在湖北东部跨越长江的共用过江通道,起自浠水,接黄(梅)黄(石)高速公路,止于黄石,接武(汉)黄(石)高速公路,主线全长15150公里(另有与大广北高速公路接线1117公里、与大广南高速公路接线1240公里),其中长江大桥全长5886公里,主跨0926公里,为双塔混合梁斜拉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有关规定,湖北鄂东长江公路大桥符合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条件。
  二、根据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有关要求,湖北鄂东长江公路大桥设立2个匝道收费站,站名分别为“散花收费站”、“黄石收费站”,纳入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在湖北鄂东长江公路大桥通车时,原大庆至广州(大广北)高速公路散花临时主线收费站、武(汉)黄(石)高速公路黄石主线收费站和黄(梅)黄(石)高速公路浠水主线收费站予以撤除。
  三、湖北鄂东长江公路大桥收费标准暂参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1号)规定执行(收费标准附后)。
  四、对通行湖北鄂东长江公路大桥的机动车辆,除军队、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外,均收取车辆通行费。
  五、湖北鄂东长江公路大桥属经营性桥梁,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属经营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
  六、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按规定领取收费站站牌和收费人员收费证,设置收费公告栏,公布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标准等,并到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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