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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投资标准】 项目建设类型投资标准参照《北京市造林营林建设标准 》、相关投资标准和市场价格,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投资管理,可采取投资评审、报账制管理、聘请中介验收、工程监理等多种方式。
  第二十二条 【管理费】为加强对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的管理,可在森林健康经营资金中列支综合管理费用,列支比例不超过健康经营项目总额的2%,具体用于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生态效益监测、宣传培训、档案管理、招标、监理、检查验收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验收】 市园林绿化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项目检查验收,并撰写项目检查验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奖惩】项目年度检查验收合格的区县,可继续申请次年同类型的项目;检查不合格的区县,要限期进行整改,并暂缓次年同类型项目的申报,待项目复查验收合格后,可申报新项目。
  第二十五条 【责任】将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动态监测评估结果与健康经营资金挂钩,对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责任,造成生态公益林数量减少或质量下降、生态服务价值降低的,视情节轻重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健康经营资金。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考核】区县财政部门、园林绿化部门要建立山区生态公益林补偿、建设和管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生态效益促进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园林绿化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或者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和处分,对相关违法违规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区县财政部门和园林绿化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县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园林绿化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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