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拨付】区县财政部门要依据本区县园林绿化部门提供的各乡镇山区生态公益林确权面积,将市级补偿资金、区县补偿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
第十三条 【分配】乡镇政府要依据区县园林绿化部门审核确定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勘界确权的山区生态林面积和界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行政村为单位,以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前提,按股权分配补偿资金,补偿资金分配方案要在各行政村内公示一周。
第十四条 【发放】乡镇财政所根据公示后的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发放各行政村补偿资金。资金发放方式由各乡镇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在股权登记簿中登记发放记载。
第十五条 【罚责】对发生森林火灾、毁林案件和非法占用生态公益林地,以及发生森林病虫害而未及时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按损失面积和损失生物量核减补偿资金。
第四章 健康经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健康经营资金由区县政府按照生态林健康经营规划和年度健康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分项目组织实施,并严格执行《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规划】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森林健康经营规划,区县园林绿化部门按照全市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区县生态公益林健康经营规划和年度健康经营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批复】市级财政部门依据市园林绿化局审核批准的年度健康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和山区生态公益林面积,在每年市人代会结束后30日内将健康经营资金批复到区县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拨付】区县财政部门依据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复的年度健康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工程进度审核拨付资金。具体资金拨付形式由区县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比例】健康经营资金主要用于林木抚育、林业生态用水和作业道修建等营林项目,用于森林防火项目的投入按健康经营资金总额的20%安排,用于林木有害生物防治项目的投入按健康经营资金总额的10%安排。要充分发挥健康经营资金的投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