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促进发展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四条 【筹集】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资金由市、区县两级共同负担,纳入财政预算,市与区县负担比例为1:1。
第五条 【标准】补偿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1:5的比例共同负担,即市财政投入60元/年?公顷(4元/年?亩),区县财政投入300元/年?公顷(20元/年?亩)。健康经营资金全部由市财政投入,即240元/年?公顷(16元/年?亩)。
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资金根据山区生态公益林的资源总量、生态服务价值、碳汇量的增长情况和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核定生态效益促进发展资金增加额度,每5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 【调整】发生征占用山区生态公益林地的,按征占用林地面积核减该区县年度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资金市级负担金额。
第七条 【核算】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要专项结转,结转期限为一年。结转期满后,由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园林绿化部门在每年1月底前上报结余资金情况报告,市级财政部门根据结余情况统筹予以安排。
第八条 【报告】区县财政部门要联合园林绿化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级财政部门和市园林绿化部门上报本区县上年度生态效益促进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三章 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原则】补偿资金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均股不分山,均利不分林”,“确权入股、确权确利”的原则,按股份份额分配给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用于其他方面支出。
第十条 【档案】区县财政部门、园林绿化部门和乡镇要分别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拨付档案、山区生态公益林勘界确权面积档案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档案。
第十一条 【批复】市级财政部门要依据市园林绿化局审核确定的山区生态公益林面积,每年在市人代会结束后30日内将市级补偿资金批复到区县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