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农〔2011〕256号)
各区县财政局、园林绿化局:
为进一步加强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的通知》(京政办[2010]20号)的有关规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进一步促进山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京发[2008]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的通知》(京政办[2010]20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资金分为生态补偿资金和森林健康经营管理资金。
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按山区生态公益林勘界确权确股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资金。
森林健康经营管理资金(以下简称:健康经营资金)是对山区生态公益林实施林木抚育、资源保护、生态用水保障、作业道路修建等林业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范围】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资金使用范围是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勘界确权的山区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涉及海淀、丰台、门头沟、房山、昌平、顺义、怀柔、密云、平谷、延庆10个区县及所属乡镇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