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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鄂发(2010)11号文件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二)列入全省重点项目的重大旅游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由省专项安排。在投资和绿化工作落实的条件下,对以有偿方式取得旅游景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或旅游资源开发的土地,使用出让期限最长为40年,期满可申请续期。非政府单项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建设取得土地使用权,植被恢复费、配套费等规费可由受益地方政府按适当比例奖励给项目单位,土地出让金按合同约定方式缴纳。(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十三、落实税费价格政策
  (一)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等旅游企业每年发生的宣传广告费用,可根据有关规定税前扣除。(责任单位:省地税局)
  (二)旅游饭店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同价。(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发改委,华中电监局,省旅游局)
  (三)旅游企业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财政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旅游局、省发改委、省环保厅)
  (四)旅行社可以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会务服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旅游局、省外侨办)
  十四、完善旅游发展激励政策
  (一)对被评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旅游强县、湖北旅游强县、4A级以上旅游景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五星级饭店(游船)、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单位和进入全国“百强”、接待入鄂旅游人数居全省前五位的旅行社分别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旅游局)
  (二)对引进10亿元以上投资且建成营运的重大旅游项目的市(州)政府,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旅游局)
  十五、切实加强领导
  成立湖北省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旅游局。各成员单位立足自身工作职责,协调互动,通力合作,形成发展大旅游的整体合力。(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省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十六、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优化政务环境,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流程,扩大网上审批,提高行政效率。(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省工商局)
  (二)简化通关手续,争取口岸升级和落地签证,为海外旅游者来我省旅游提供便利。(责任单位:省口岸办,省公安厅、省外侨办、省台办,省外管局)
  (三)优化监管环境,建立相关部门与旅游部门联动执法检查机制,减少对旅游企业的干扰,减轻旅游企业负担。(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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