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建立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度
省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并适时修订《湖北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凡是列入目录的鼓励类发展产业和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引导企业、金融部门和社会资本增加投资,依据有关规定在项目审核、土地供应、信贷融资、补助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凡是列入目录淘汰类的项目,禁止投资新建;对已建成项目,要依据有关规定责令项目单位限期停产或关闭,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一)建立产业结构调整重点扶持企业名录制度
省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严格的入选和退出标准,通过专家审查等程序,在全省选取100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企业,建立重点扶持企业名录,并进行动态管理。重点企业名录通过指定传媒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凡纳入名录管理的企业,在贷款担保、银企合作、企业上市、项目申报、发行债券、环境支持、用地计划、政策咨询等方面享受“直通车”服务。
(二十二)建立重大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库制度
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召集各成员单位按照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在全省重大项目库中筛选100项重大产业结构调整振兴项目,建立省级重大产业结构调整振兴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实行省级重大项目跟踪服务负责制,凡是列入省级库的重大产业结构调整振兴项目,由省重点办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方政府实行跟踪服务,帮助解决项目建设在征地拆迁、用电用水、融资贷款、项目施工等环节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电力、水利(水务)、金融等相关部门要按职责范围给予积极支持。
(二十三)建立科学的政绩考核评价制度
健全科学的导向机制,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和地方政府绩效管理体系,显著增加自主创新、技术进步、节约用地、节能减排、产业协调、劳动就业和城乡居民收入等反映经济发展质量提升和民生改善的指标在指标体系中的比重,继续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强化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作成效的考核。
六、加强产业结构调整的组织领导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的领导,省里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承担日常工作。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工作专班,扎实做好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推进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