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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0〕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南通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旅游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旅游开发与管理工作。

  (四)加强旅游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旅游业的法规、政策和标准,拟定全市旅游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旅游发展。

  (二)编制全市旅游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国民休闲旅游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三)组织全市旅游资源调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参与旅游资源开发、旅游设施建设、旅游环境改善等项目的规划、立项审批,做好本市列入国家和省重点旅游设施项目投资计划的申报,并参与项目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假日旅游、红色旅游和工农业旅游工作。

  (四)拟定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对外宣传和重大旅游促销活动,指导全市重要旅游产品和线路的规划开发,协调开展全市旅游节庆和旅游会展活动。

  (五)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港澳台旅游的政策法规,组织开展对港澳台旅游市场的推广。开展对境外旅游市场的推广。

  (六)加强对旅游市场秩序、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行业管理标准。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和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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