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明确宏观调控方向。要按照“政府牢牢掌握宏观调控权,优势企业获得发展空间,区域经济注入新的活力,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资源实现节约集约利用”的基本取向,围绕党委政府的重大部署,结合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参与宏观调控的阶段性目标和具体措施。
三、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积极推进工业新型化
5、支持开发区(园区)率先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升级、扩区或者移位。在开发区全面推广标准厂房建设与租赁,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与考核,确保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主要用于工业项目,严格限制房地产等非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允许国家级开发区在全省范围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尚未正式挂牌运行的省级开发区,争取管委会成立时派驻开发区土地分局能够同步运转。
6、支持企业改制改组改造和并购。经省政府同意后,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大集团组建、跨区域跨行业联合重组项目,所涉及的土地、矿业权资产处置采取先整体划转、再分项处置的简便程序。对企业因为城市规划条件调整、环境保护政策限制等原因进行易地搬迁改造的,可按照等量置换的原则,由设区市政府统一安排新占用土地的征收、原占用土地的利用。
7、大力发展产业集聚区。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年度用地计划时支持各地依托大项目、大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形成特色园区。支持各地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时集中布局,形成具有特色的产业集群。支持矿山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实现矿产资源就地转化升值。
四、优化布局,因地制宜,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8、鼓励发展现代农业示范区。支持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快速发展,促进“一村一品”、“一县一业”。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与农业部门加强合作,及时审查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报请县政府批复同意后作为农用地管理。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农业以及各类农业园区,其农业生产部分作为农用地管理,确需建设永久性设施的按照非农建设用地报批和管理。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9、大力开展土地整治。加快编制全省农村土地整治规划。遵循村民自愿、村民参与、村民受益原则,按照土地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求,争取市县政府支持和有关部门配合,整合涉农资金,有序开展“田水路林村矿”综合整治,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切实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巩固农业生产基础、完善农村基础设施。继续开展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督促矿山企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稳定耕地面积,有效提高地力,促进新增10亿公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按照国家部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实施特殊保护。在有条件的地方试行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试点,鼓励农民坚持耕种,减少农田撂荒现象。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规范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促进农村集体企业、个体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