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请南通名牌产品称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具有商标,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产品(服务)严格按照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提供服务),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服务)中处于省内、市内领先水平,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三)企业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销售额、纳税额、实现利润、出口创汇、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同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检测装备,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和计量检测体系,并有效运行;
(五)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产品符合质量、环保、卫生、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投诉事件。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南通名牌产品称号: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近两年内,在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中判定为不合格的;出口商品检验不合格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退货的;
(四)连续两年市场销售和经济效益明显下降的;
(五)近两年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九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一)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
(二)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
(四)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条 南通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市名推委办于每年初公布申报时限和相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