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南通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0〕112号)
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的《南通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八日
南通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0年6月)
为进一步强化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海洋渔业正常生产秩序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安〔2010〕8号),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结合我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继续深化提高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三化五覆盖”工作,全面落实海洋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整顿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秩序,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海洋渔业事故,努力实现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检查海洋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1.政府及部门:未落实“一岗双责”制度的;未建立齐抓共管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的;未及时部署落实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未按要求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查处追究的;未开展新一轮安全生产培训,增强渔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的。
2.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包括渔业公司、渔业服务公司、渔业合作社、渔业协会及滩涂企业等):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三化五覆盖”公司化运转不正常的;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到船、到人的;未督促船长进行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的;未建立和执行编组生产、定人联船等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未组织渔民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和渔业安全知识培训的;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未落实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未按规定办理渔船各类证照和配备船员,配齐渔船安全设施及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并有效使用的;违法雇用无上岗资格人员出海作业的;未全员足额办理渔业保险的;未落实值班瞭望制度的。
(二)打击和整治违法违规渔船。年底前海洋渔业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未按期建成的;不掌控辖区内渔船、渔民生产情况的;未落实船籍港地政府对异地作业渔船和生产作业地政府对异地渔船有效监管的;未对涉渔“三无”船舶、渔船私下买卖、渔船租赁、渔船异地挂靠进行清理的;未按规定对渔船标识进行整治的;未对渔船修造企业实施有效监管的。
(三)整顿渔港管理秩序。渔港建设及管辖权属不明的;岸台通信基础设施设备、渔港消防基础设施设备配备不齐及运行不畅的;通信联络、信息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调度未到位的;渔港停泊渔船安全值班及防风、防火、安全保卫等规程不落实的。
(四)规范海洋养殖监管。未落实海洋养殖“三化五覆盖”的;未落实从事近海养殖和捕捞作业拖拉机及驾驶员专项监管的;海洋养殖船违反规定超员载客的。
(五)强化应急救援管理。未制订并执行应急预案的;未建立救援队伍和开展搜救演练的;未落实值班制度,安全通讯不畅通,险情和事故报告不及时的。
(六)严肃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主要是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追究责任的;未积极稳妥做好事故善后工作,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整治目标
(一)全面掌握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情况
县(市、区)、乡(镇)政府、渔业公司、各级渔业管理部门要全面查清:船主、船东、船长、船员及持证、培训情况,安全通讯设备配备情况;编组生产情况;异地挂靠渔船情况;涉渔“三无”船舶及处理情况。要重点摸清交易渔船的情况,明确责任,做到交易对象清楚、交易过程清楚、交易手续齐全。
(二)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严格渔船许可制度。120马力以下渔船由县(市、区)船检港监部门检验、120马力以上渔船由省船检局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渔船,船检机构不得发放检验证书,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得发放船舶电台执照,渔业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渔港监督机构不得签证让其离港。
2.严格渔业船员准入制度。渔业船员未经培训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上船工作。对职务船员、远洋及涉外渔业船员实行特殊安全强制培训。所有出海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3.严格执行渔船修造企业、设计单位资格认可制度。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渔船修造活动和取缔不具备渔船生产资质的企业。
(三)全面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组织化程度。
1.进一步深化“三化五覆盖”的经营管理模式。全面提升滩涂养殖和海洋捕捞生产组织化程度。
2.严格执行渔船编组生产制度。所有出海生产渔船必须执行编组生产,按5~8条渔船编为一组,明确组长(带头船)和船组中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和村、渔业公司做到能随时与组长保持联系,定时与所有渔船联系。实行“公司联船”制度。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落实编组组长(带头船)的相关待遇。
(四)全面提升渔业安全救助能力。
1.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9〕48号)文件要求,修订完善渔业安全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搜救演练。
2.全面实行滩涂养殖和海洋捕捞企业(公司、合作社、协会等)渔业安全生产日报告制度,每天报告在海作业人数、渔船、养殖船和拖拉机数量。对所属渔船、养殖船、拖拉机等进行实时跟踪和监控。
3.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值班岗位责任制。所有渔船(含编组组长)每天8时、20时向岸台报告船位、海况及安全情况。企业通信基站、县(市)应急指挥中心要认真做好船位报告记录,并做到专人记录、专人保管。获知渔船险情及时向搜救指挥中心报告。
4.凡是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渔船和人员,必须全员足额保险,每人保额不得低于20万元。做到出海从业人员不缺一人,保险金额不少一分,所属渔船不漏一艘。
(五)全面提升渔业安全监管能力。
1.年底前完成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建设。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建成应急指挥中心;乡(镇)、村(公司、企业)建成通信基站;20马力以下近岸渔船、滩涂养殖交通运输工具配备移动公众手机(具定位功能),60马力以下近海渔船和养殖船配备90C超短波带GPS模块电台,60马力以上渔船配备双模电台和AIS避碰终端,10人(含)以上及涉外作业渔船配备卫星终端,鼓励配备卫星电话。
2.重点县(市)建立渔船交易中心、渔业从业人员培训中心和渔业就业服务中心,规范渔船买卖和租赁行为、从业人员培训就业渠道。
3.沿海重点渔业乡镇、渔港成立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机构,渔业村(公司、合作社、协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员,落实经费和责任。
4.从严控制船员人数。120马力以下渔船,一律不得超过9人。60马力(含)以上的海洋渔船、养殖船,必须配备气胀式救生筏等救生设备。
5.对涉渔“三无”船舶进行整治,全面清理,分类处理,符合条件的纳入安全监管。由乡(镇)管理的船、艇、排、筏等要进行全面清理并规范管理。
6.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开展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行动,按照阶段整治目标、要求,严肃查处渔业违规违法行为。
(六)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1.对发生死亡(失踪)1~2人一般事故的,所在编组的所有渔船停航整顿,直至隐患排除,乡(镇)政府要向县(市、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对发生较大事故的,所在村(公司、企业)的所有渔船停航整顿,直至隐患排除,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对发生重大事故的,所在乡(镇)的所有渔船停航整顿,直至隐患排除,市政府要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未落实编组生产、未消除渔船挂靠的,要停航整顿。对上述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对未完成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建设、未解决渔业行政执法队伍自收自支问题的,要通报批评;整治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从重追究责任;年底前信息系统建设和执法队伍自收自支问题没有解决的,还将继续加重追究和停止其执法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