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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1. 各地应按联办共保协议,将保费收入的50%转入保险公司账户,50%转入县(市)、区财政保险资金专户。商业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必须单独建账核算,资金实行封闭运行。

  2. 各地应合理提取和使用农业保险管理费。管理费总额应控制在总保费的15%以内,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动、勘察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管理费具体计提和使用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试点政府保费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外金〔2008〕7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管理费使用和管理的通知》(苏财外金〔2010〕2号)执行。

  保险公司和政府财政应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管理费,管理费严格按照事权匹配的原则,由政府和商业性保险公司在协商的基础上,统筹使用、专户列支。

  各地应从管理费中拿出当年保费总收入的3~4.5%,用于镇村保费征收人员、协保人员的工作补助。

  3. 继续实行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2010年,调整政府与保险公司风险责任承担比例以后,各县(市)、区上缴市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变。按照《南通市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通政办发〔2009〕79号)规定,不断充实风险准备金,逐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增强我市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

  4. 建立科学的核损、核赔制度,实施阳光操作。农业保险核损理赔必须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依托,查勘定损要统一标准,公开程序,张榜公布,力求准确。全市统一使用“一卡通”支付受灾农户赔款。基于能繁母猪保费特性,县(市)、区财政应与承保公司协商建立能繁母猪理赔周转金制度,原则上每季结算一次。加快理赔进程,确保取信于民。因疫病死亡的能繁母猪、生猪及奶牛,必须严格实施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的费用从理赔费用中列支,最高不得超过50元/头。

  三、组织领导

  农业保险直接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为市农办、财政局、发改委(金融办)、农委(农机局)、海洋与渔业局、气象局,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办。农办要加强政策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确保农业保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加强专项账户的监督管理,抓好巨灾风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金融办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金融银保合作机制,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农业部门要积极参与宣传发动、核灾定损等工作,指导和帮助农民防范和抵御灾害风险。农机、海洋与渔业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机具和渔船、渔民保险试点。承办公司要制订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实施方案,加强服务网络建设,规范定损理赔程序,切实做好核损理赔工作,协助各地政府组织开展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鼓励各地开展以险养险,各地在政府采购商业保险业务时,可优先考虑承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组织,积极推进,充分调动基层和农户的积极性,确保农业保险试点取得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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