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各地要按照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制订具体的发展建设规划,并认真贯彻落实。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政府负责安排。市、县(市、区)政府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投入的主要责任,省按照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要求,对经济薄弱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重点补助。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逐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拨付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各地卫生、财政部门每年按服务人口数将经费全额预拨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次年考核后进行结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补助政策合理安排补助。各地要根据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工资总量。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合并项目内容按国家规定执行。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在原来分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每诊疗人次10元左右,由各市、县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制订。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外收费或变相收费,其他服务收费仍按现有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各地应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严禁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行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