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政策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政策的试行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政策的试行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2010年3月24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和统筹城乡发展,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农村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保障设施农业用地、支持设施农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保障用地,大力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各地要大力支持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设施建设,鼓励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对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的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项目,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并初审辖区内设施农业项目申请,并对设施农用地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县(市、区)设施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县(市、区)国土部门负责对设施农用地申请进行审查;财政、水利、规划、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