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优秀农民工和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10年以上的外来农民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遵循诚信申报的原则,对其填写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的内容以及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申请与审核
(一)本人申请。由申请人本人或其所在单位工会到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代为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后递交单位工会(未独立建工会的递交单位行政机构)并提供所需的相应证明材料;
(二)单位调查核实、初审公示。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或单位行政机构负责对申请人的身份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人均月收入、在市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单位内张榜公示7天后提出初审意见,加盖基层工会和单位公章后报市总工会,调查、审核、公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申请人资格审核。市总工会收到单位工会和单位行政机构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工会;
(四)受理审批。申请人将经过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资格审核的申请表及所需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并交市房管局所属的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受理登记,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并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本地媒体上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确认符合条件的,由市房管局发给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批准通知书》,并组织配售。
六、监督管理
(一)市区优秀农民工和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较长的外来农民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按照《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通政发〔2009〕96号)的相关规定,负责实施。
(二)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10年以上的外来农民工如需转让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均应取得南通市户籍(可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入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通政发〔2003〕83号),申请在市区经济适用房所在地落户),并按市政府《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通政发〔2009〕9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市总工会、市房产管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在审核过程中,一旦发现和查实申请人隐瞒实际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律取消其申购资格,依法予以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机构,将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