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条件
符合本意见保障对象范围的农民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配偶或子女,下同)不少于2人且必须常年在南通市区工作、生活;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南通市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以后随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住房面积条件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三)优秀农民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人均月收入低于1400元;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10年以上的外来农民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人均月收入低于1200元;以后随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收入条件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四、申请材料
(一)市区优秀农民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在市区工作期间,获得本意见所规定的荣誉称号(荣誉证书或表彰决定)或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还须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之间法定的抚养、扶养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及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出具的工资单或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单位、无收入的配偶或已成年但未婚且无工作的子女由市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在本市就学的子女由学校出具证明);
4、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家庭在市区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原件。
(二)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10年以上的外来农民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簿(全套)或出具的户籍类型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之间法定的抚养、扶养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及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工资单或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单位、无收入的配偶或已成年但未婚且无工作的子女由市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在本市就学的子女由学校出具证明);
5、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家庭在市区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