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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将优秀农民工和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较长的外来农民工纳入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将优秀农民工和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较长的外来农民工纳入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0〕75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总工会、市房产管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优秀农民工和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较长的外来农民工纳入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的试行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六日

关于将优秀农民工和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较长的外来农民工
纳入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的试行意见
(市总工会、市房产管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四月)

  为逐步解决生活在城市中的农民工住房保障问题,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工投身我市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现就将优秀农民工和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较长的外来农民工纳入市区(暂不含通州区,下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障对象

  (一)在市区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下列优秀农民工:

  1.在市区务工期间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党委、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

  2.在市区务工期间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五一”劳动奖章的;

  3.在市区务工期间获得市级以上共青团组织授予的“新长征突击手”或“杰出青年”称号的;

  4.在市区务工期间参加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获得市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市级以上竞赛综合成绩前三名的;

  5.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6.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

  (二)在市区工作且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10年以上(不含10年,下同),户籍为外省、市的农民工。

  二、保障原则和方式

  根据我市现有的住房保障水平和实际承受能力,分步实施、逐步解决市区优秀农民工和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较长的外来农民工的住房保障问题。

  市房产管理局和市总工会原则上按市区每年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总数15%的比例,共同确定每年农民工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数量。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超过当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可配售数量时,优先供应优秀农民工申请人的住房,对符合条件的其他申请人通过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轮候解决的方式确定当年的购房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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