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经行政许可但存在安全隐患的楼顶、墙体广告依法全部予以拆除。
3.对经行政许可但设置位置、内容、大小等与许可事项不一致或破损陈旧的楼顶、墙体广告责令整改,无法整改的予以拆除。
4.对经行政许可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要求的楼顶、墙体广告予以保留。
(三)关于路灯杆广告的整治
1.拆除工农路、世纪大道、青年路(工农路-外环西路)、人民路(工农路-孩儿巷路)、濠东路、濠西路、濠南路、濠北路、跃龙路(青年路-人民路)、姚港路(青年路-任港路)、北濠桥路、城山路、桃坞路、南大街、环城东路、环城西路、环城南路、环城北路等路段及开发区境内主要干道路灯广告。
2.拆除路灯广告位出让协议规定范围以外的所有路灯广告及协议规定范围内未经行政许可违法设置、内容低俗的路灯广告。
3.即日起,未出让的路灯广告位经营权停止出让,2011年5月31日后,市区范围内所有路灯广告位经营权不再对外出让。
(四)关于门头店招(含电子显示屏)的整治
按照“先重点区域、后一般区域,新建建筑严格控制、原有店招逐步规范”的思路,对违法设置的店招店牌依法查处,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严格控制行政审批,逐步对门头店招店牌进行统一规范并提档升级。
(五)关于其它广告的整治
1.公交站台广告。清除所有公交站台顶部广告和其它零乱广告,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违法设置的公交站台广告。
2.橱窗张贴及落地广告。依法查处并全部清理拆除未经行政许可违法设置的橱窗张贴广告及落地广告。
3.公益宣传栏广告。依法查处并清理公益宣传栏内的商业广告及乱张贴、乱涂写。
4.交通设施广告。依法查处并拆除未经行政许可违法设置和影响交通通行安全的交通设施广告。
5.车身广告。依法查处并清理未经行政许可违法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车身广告。
6.条幅布幔广告。拆除所有过街横幅拉杆,清理和拆除未经行政许可违法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条幅布幔广告,严格控制条幅布幔广告的行政许可。
(六)关于专用公益广告设施的整治
1.拆除未经行政许可、存在安全隐患的公益广告设施。
2.根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政府主导设置一批专用公益广告设施,专门用于各类公益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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