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购置统一车辆型号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原市区号牌残疾车车主交出原有牌车辆和号牌后,符合有关条件的,与市残联签定有关承诺书、办理有关手续后,领取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符合条件的或虽符合条件但不再继续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车辆补贴。其余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残疾车车主可向市残联提出申请,履行审核、公示、交车等程序,整治后由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在总量控制的范围内调剂新车发放使用。
4.原市区号牌“三小车辆”车主不再或不能再从事“三小车辆”营运、驾驶的,由所属区政府(管委会)牵头按照以下政策,区别情况,分类落实安置就业、生活保障等各项措施,市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残联、总工会等部门给予支持和配合。
(1)依靠“三小车辆”营运谋生的车主,分流后,除给予回购车辆费用外,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过渡期生活补贴。
(2)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依靠“三小车辆”营运谋生、有就业愿望的车主,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劳动保障部门采集就业岗位,实行市场就业。就业后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3)对不具备市场就业能力或自谋职业的车主,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其中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纳入各区扶贫救助范围。
(4)对有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车主,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一次性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创业的,享受税收、小额贷款担保等优惠政策。
(二)具体政策
1.车辆回购的计价标准
人力客(货)运三轮车(含菜篮子工程运输车)统一按每辆300元的价格回购。
2.人力三轮车租赁经营公司的规范管理
(1)车辆规模。租赁公司按照总量控制、逐步淘汰的原则,分别比照市区原有牌证“三小车辆”种类和数量经营,确保规模不扩大。
(2)经营模式。租赁公司按照统一车辆样式和质量标准,购置人力客运三轮车、整修人力货运三轮车,由符合条件的人员租赁营运。承包人按月缴纳车辆租赁费,盈利归个人所有。租赁公司负责车辆维护、代办保险(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乘坐人员险等)、安全教育等日常管理工作,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有关收费项目和数额由物价部门核定,确保微利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