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度南通市商贸流通经济发展考评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度南通市商贸流通经济发展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2010年度南通市商贸流通经济发展考评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商贸流通现代化水平,努力实现“调结构、抓转型、促发展、增后劲、惠民生”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及商贸流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商品交易市场)。
二、考评内容
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考核商贸流通业发展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市级相关部门,主要考核商贸流通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商贸流通企业,重点评价销售收入、市场成交额、增长速度和上缴税收情况。
三、考评奖励
(一)对各县(市)、区政府实行百分制综合考评(附件1),年终根据考评结果,设立商贸流通经济发展综合奖(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4万元奖励,奖励对象为县(市)、区政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工作人员。
(二)对市级相关部门,根据重点任务完成情况(附件2),年终评选一定数量的商贸流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对先进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全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部门取消评优资格。
(三)对商贸流通企业的考评,采用分层次评定办法(附件3),达到规定条件的,每个层次按增幅取前五名(达到入围条件不足五名的,不降低标准、不补数),由市政府表彰为“南通市商贸流通上台阶先进企业”。企业销售收入、市场成交额及同比增幅、上缴税收等相关数据,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参与审核。全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企业取消评优资格。
四、考评实施
全市商贸流通经济发展考评工作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南通市国税局、南通市地税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附件:1.2010年度全市商贸流通业发展综合目标考核评分表
2.2010年度市直部门(单位)商贸流通重点任务分解表
3.2010年度南通市商贸流通上台阶先进企业评选条件
附件1:
2010年度全市商贸流通业发展综合目标考核评分表
考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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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 地 区
|
海安
| 如皋
| 如东
| 海门
| 启东
| 通州
| 崇川
| 港闸
| 开发区
|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
| 10
| 19%
| 19%
| 19%
| 19%
| 19%
| 18%
| 18%
| 18%
| 18%
|
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
| 10
| 涨幅控制在3%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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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流通税收增幅
| 20
| 15%
| 15%
| 15%
| 15%
| 15%
| 12%
| 12%
| 12%
| 12%
|
商贸项目当年投资额及建设进度
| 20
| 完成《2010年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中商贸项目确认的投资额及建设进度。
|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村平均覆盖率
| 10
| 90%
| 90%
| 90%
| 90%
| 90%
| 90%
| 90%
| 90%
| 90%
|
特色街建设
| 10
| 1
| 1
| 1
| 1
| 1
| 1
| 2
|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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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作任务
| 20
| 1.研究出台县(市)、区商业网点规划和商贸流通业“十二五”发展规划(5分);2.推进工业企业产销分离(5分);3.大力推进商贸流通项目建设,举办商贸项目招商活动并取得成效(5分);按时认真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点工作(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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