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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进一步加大仲裁法律制度宣传力度,全面普及仲裁法律知识。重点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的宣传,组织开展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经济、企业管理人员进行《仲裁法》的学习培训。各新闻媒体要以灵活多样的形式,深入、广泛地进行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南通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法制宣传的主体,要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仲裁法律制度,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仲裁制度的认识,使社会公众了解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法律手段,自觉选择仲裁维护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全社会学习仲裁法律知识、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良好氛围。

  切实加强仲裁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办案质量。要结合仲裁工作实际,认真吸收国内外仲裁机构的先进仲裁理念和实践中积累的仲裁工作经验,探索建立权责分明、相互配合、高效运行的仲裁程序管理机制。要始终把提高办案质量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严格把好案件受理关、程序关、裁决关,严肃认真地解决好每件经济纠纷,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决公正合理,努力提高案件的和解调解率、快速结案率和自动履行率。

  积极推进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工作。各部门、单位要在年内对本系统、本单位正在使用的各种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修订。凡未纳入仲裁条款内容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通知〉的通知》(国法〔2000〕91号)的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凡未按规定要求修改或补充的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停止使用,同时启用经过修订(补充)的新合同示范文本。对部分格式合同需要由上级部门作统一修订的,要及时向有权修订的部门提出修订意见。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建设、经贸、科技、房管、工商、金融、保险等部门及行业要突出在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先行作用。当前,要重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进行规范,将仲裁作为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自愿、快捷、就近”的原则,在签订或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政府投资、融资、担保合同,国有产权交易合同,资源开发利用合同,基础设施建设合同以及使用国债资金项目合同等与政府行为和国有资产密切相关的合同文本中,要将仲裁纳入纠纷解决方式。合同公证、登记机构在对合同进行公证、登记时,要指导当事人在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对仲裁或诉讼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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