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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0〕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施行后,我市于1997年3月20日重新组建了南通仲裁委员会。10多年来,南通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案件受理和裁决工作,公正及时地处理了一大批经济纠纷,为促进南通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深入贯彻实施《仲裁法》,加快我市仲裁事业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全市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作如下通知:

  一、转变观念,进一步提高对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认识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仲裁制度具有专家办案、程序简捷、一裁终局、高效灵活、成本低廉、自主保密等优势。随着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经济成份日趋多元化,各种矛盾和纠纷不断增多,仲裁作为与司法救济平行的一种机制,正成为诉讼之外解决民事争议重要而有效的途径。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对于完善经济纠纷解决机制,优化投资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建设法治南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仲裁法律制度的推行。

  二、明确目标,全面提升仲裁工作水平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市仲裁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仲裁理念,始终坚持“依法、公正、快捷、低廉、双赢”十字办案方针,扎实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全面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和体制机制管理创新,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我市仲裁事业发展的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努力打造南通仲裁品牌,实现南通仲裁事业新突破。

  三、突出重点,推进仲裁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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