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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稳定消费价格保障群众生活的通知


  七、依法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按照《价格法》规定,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充分发挥其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重要作用。县(市)、区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专项用于扶持生产、调控市场、稳定物价。

  八、加强监测预警和市场价格监管。切实加强重要商品价格监测预警,实行日测周报制度,防范市场价格异动,必要时经批准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强化市场价格监管,坚决查处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变相涨价、恶性炒作行为、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行为,以及合谋涨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建立保供稳价社会合作机制。积极引导大型超市等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开展“倡导零利润销售、稳定‘菜篮子’价格”活动。自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市区公办集贸市场摊位租金减收20%以上,免费设立农户自产自销区。引导有条件的集贸市场设立批发商直销区;引导国有控股企业利用闲置厂房设立蔬菜专卖店。

  十、加大民生价格信息发布力度。进一步健全价格新闻披露机制,准确阐释价格政策,澄清不实报道,稳定社会预期。全面开展民生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

  十一、积极推进农副产品市场建设。加快南通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进程,抓紧一期规划开工。按照市区总体规划,对市区52个集贸易市场全面进行升级改造,提高供应水平,完善服务功能。

  十二、建立健全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把稳定价格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调机制,把粮食、蔬菜等主副食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纳入调控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落实 “菜篮子”市长、县长、区长负责制。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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