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统一监督考核。建立食品安全公共监测检验年度考核制度,完善奖惩机制。各职能监管部门和公共检验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年度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对食安办临时下达的突击性抽检任务要积极配合,杜绝拒检、拖检和抽检不到位等现象的发生。各级食安办要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职能监管部门和公共检验机构的工作情况加强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对完成任务好、社会评价满意度高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任务或出现严重失误,以及社会评价满意率低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五、完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提升食品安全科学监管水平,是新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保障,确保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逐步完善、有效运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健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按照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定期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落实推进措施,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食安办要加强统筹指导,精心组织实施这项工作;各职能监管部门和公共检验机构要密切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共同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在公共检验机构的资源整合、设备更新和综合能力建设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提供财力保障。市财政每年安排预算资金用于食品安全动态监测,逐步扩大监测覆盖面;同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食品安全综合管理网络的建设和维护。各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资金,开展食品安全动态监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网络。食品安全职能监管部门和公共检验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条线部门的设备投入和经费支持。与此同时,要进一步研究完善政策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自检投入保障,鼓励社会检验机构和有关单位加大食品安全的科研投入。
(三)抓好队伍建设。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共检验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抓好队伍建设,提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专业能力。要高度重视高素质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强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各级食安办要建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家库,定期组织开展学术研讨活动,组织开展专题业务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监测整体水平。市级监管部门和公共检验机构要加强对基层部门和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扶持,形成科学合理的业务层级分工和人才梯度配置,一般的评价性监测和难度不大的专项检测工作主要由基层实施,使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和监管工作更好地覆盖全市城乡,方便人民群众,提高综合效率。